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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邱勤良与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勤良,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邱勤良,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邱勤良,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俞建中。原告邱勤良与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勤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652.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邱勤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勤良负担2元,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勤良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652元,执行费9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邱勤良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市政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市值为32900000元。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290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700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2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地产以27000000元拍卖成交。从变价款项中,本院已支付银行抵押债权、工人工资及部分强制执行费用,本院账上尚有部分余款。但案外人樊品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号(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70号,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2月4日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樊品林又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15)吴江民初字第2914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裁定驳回樊品林的起诉,樊品林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樊品林的上诉,维持原判。因尚需对上述拍卖的房地产进行清场,本院对拍卖成交价款暂不组织分配。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