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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纳雍县曙光乡下对门煤矿、朱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雍县曙光乡下对门煤矿,朱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组织机构代码74487908-9。法定代表人:王泽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纳雍县曙光乡下对门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组织机构代码75539051-0。负责人:李德川,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朱世全,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纳雍县曙光乡下对门煤矿、朱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纳雍县曙光乡下对门煤矿、朱世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永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