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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与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薛丽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草庵村。投资人谭卫国。被执行人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振兴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林道德。被执行人林道德,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薛丽颜,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与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薛丽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熟开商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货款1561000元。履行时间及方式:由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前给付25万元(已履行完毕)、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6.1万元。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履行完毕后双方别无纠葛。二、若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有权就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与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保证人林道德、薛丽颜自愿对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9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25元,由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负担7212.5元;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负担的7212.5元由其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已履行完毕),保证人林道德、薛丽颜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薛丽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薛丽颜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薛丽颜的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开商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