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德道与陈学超、陈学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道,陈学超,陈学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道,男,194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陈学超,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陈学理,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道与陈学超、陈学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学超、陈学理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陈学超、陈学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89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