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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德道与陈学超、陈学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道,陈学超,陈学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道,男,194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陈学超,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陈学理,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道与陈学超、陈学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学超、陈学理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陈学超、陈学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89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