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金秀与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秀,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344号原告:刘金秀,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刘金辉﹙系原告刘金秀的弟弟﹚,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刘金秀与被告刘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金秀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刘金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阮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艳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