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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执字第1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与赖建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赖建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执字第1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水步镇文华井岗区(4)号,组织机构代码66653271-6。被执行人:赖建乐,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向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与赖建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赖建乐名下的粤C×××××号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赖建乐名下的粤C×××××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祖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