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朱其芝与冯少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芝,冯少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814号原告:朱其芝,女,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天津市宁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少晨,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朱其芝与被告冯少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朱其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其芝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