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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士坤与王坤利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士坤,王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唐士坤。委托代理人王继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王坤利。委托代理人曹玉廷,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执行人唐士坤与被执行人王坤利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士坤与被执行人王坤利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唐士坤同意撤回执行申请,至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7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