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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昱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昱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7民初17087号 原告东莞市昱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建设路16号南城科技大厦13A17。 法定代表人叶秋华。 委托代理人欧阳春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新厦工业城2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朱汉军。 原告东莞市昱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6月陆续与原告签订《订购合同》,向原告订购感光胶、稀释剂等产品,原告已按《订购合同》的约定,将上述产品分批送货给被告,被告在送货单上签章确认已收到上述产品,产品金额累计为255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伍佰元整),被告在对账单上也确认了上述事实无误,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早已到期,但被告却迟迟未付清货款,原告曾多次向对方要求付清上述的货款,并于2015年6月27日向被告发出《欠款明细》,被告收到欠款明细后,承认上述货款金额无误,但却一直拖欠未履行付款。被告已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55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采购订单、出库单、送货单、未收款明细表和对账单(2015年6月份),采购订单、出库单、送货单与未收款明细记载的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款金额均一一对应,显示2014年12月5日货款为7500元,2015年1月19日为6000元,2015年3月30日为4500元,2015年4月28日为6000元,2015年6月6日为1500元,合计25500元。另,2015年6月份对账单显示截至2015年6月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25500元,对账单上有被告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印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出库单、送货单、未收款明细、对账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25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万信显示器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昱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5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