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雷勇与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勇,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37号申请执行人雷勇。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清,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雷勇与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凤人劳仲案字[2016]第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2498.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3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仲裁前申请人预借工资3200元,故应扣除3200元及经济补偿8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000元,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250元,并承诺剩余的15249元,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人劳仲案字[2016]第79号裁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