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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国芹与刘中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芹,刘中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365号原告:王国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平,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专。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原告王国芹与被告刘中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王国芹负担。审判员  倪广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