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戴秀平、吴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秀平,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72号申请人:戴秀平,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德兴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吴刚,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德兴市人,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刚在银行的存款83951.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吴刚相当于83951.5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黄 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俭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