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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黄天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黄天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243号原告: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下早工业区3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66705667-8。法定代表人:朱秀峰。委托代理人:邹天喜,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民,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天才,男,壮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德保县。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下称鹤翔公司)与被告黄天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9年9月15日。二、工作岗位:锯床师傅。三、黄天才的仲裁请求:请求鹤翔公司支付1、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工资10714.29元;2、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高温津贴2250元;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4、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期间加班工资174399.84元;5、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四、仲裁结果:鹤翔公司应当向黄天才支付2015年高温津贴750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114.94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91.95元、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55985.49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68.2元,驳回黄天才的其他仲裁请求。五、鹤翔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无须支付仲裁裁决款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六、工资结构:根据鹤翔公司提供的有黄天才签名的工资签收单,显示黄天才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800元+伙食补助300元+加班费+其他,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100元+伙食补助500元+加班费,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100元+伙食补助500元+工龄工资100元+加班费,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100元+计件工资,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工伤期间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5100元,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100元+加班工资+计件工资(保底150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期间工资结构为保底1900元+全勤200元+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由于上述工资签收单有黄天才签名,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涂改等情形,故本院对上述工资结构予以确认。七、最后正常工作时间及离职原因:黄天才主张实际工作至2016年5月16日,自2016年5月17日起开始××为由书面请假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其返回鹤翔公司处发现工作岗位已有人工作,鹤翔公司要求其等待,之后一直未上班。鹤翔公司不予认可,主张黄天才实际工作至2016年5月12日,之后未上班,××为由口头请假,但未说明请假时间,一直未来要求复岗上班,直至2016年11月6日黄天才找到鹤翔公司余经理谈话并录音,之后收到黄天才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庭审中黄天才确认请假的时候没有表明具体的请假时间。另,根据黄天才提交的鹤翔公司认可的黄天才与鹤翔公司经理余锦才的2016年11月6日谈话录音,显示黄天才在请假时并未表明具体请假时间,期间鹤翔公司经理余锦才几次向其打电话询问到岗时间,黄天才回复称不确定、就当其辞工、随便怎样解决;之后鹤翔公司就黄天才的岗位招聘新员工,黄天才前往鹤翔公司“坐了一下没说话就走了”。本院认为,根据鹤翔公司提供的2016年5月工资签收单,显示鹤翔公司向黄天才支付2016年5月1日至12日工资3622元,该工资金额与黄天才银行流水金额一致、显示的工资结构与之前查明的工资结构一致,因此本院对该工资签收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故鹤翔公司关于黄天才实际正常工作至2016年5月12日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同时,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可知黄天才在2016年5月13日起××为由请假且并未表明明确的请假时间,之后鹤翔公司数次询问其返岗时间,黄天才回复“不确定、就当其辞工、随便怎样解决”应当认定为其表明无法确定返岗时间、由其提出离职申请,之后鹤翔公司就该岗位招聘新员工的行为亦系应当认定为鹤翔公司同意黄天才离职请求。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黄天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之后黄天才前往鹤翔公司要求上班、鹤翔公司回复称需等待岗位,应当视为双方就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协商。八、2015年度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第一条之规定,鹤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将黄天才的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当向其支付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高温津贴750元(150元×5个月)。九、2015年、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庭审中,双方确认黄天才2015年未休年休假为5天,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黄天才2009年9月15日入职、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5月12日,其未能举证证明入职鹤翔公司前的工作年限情况,因此2016年1月1日至5月12日期间享有应休年休假1天(133天÷365天×5天)。庭审中鹤翔公司确认黄天才享有2016年应休年休假2天,高于上述核算的天数,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鹤翔公司主张2015年年休假已在2016年2月1日至20日期间休假,对2016年年休假的休假情况不清楚;黄天才不予认可,主张上述年休假均未休假。对比鹤翔公司提供的黄天才签名的工资签收单与鹤翔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显示考勤表记载的出勤时间、加班时数与工资签收单可互相印证,因此本院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016年2月考勤表显示,黄天才在该月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之外的5天休假,故鹤翔公司上述关于已休2015年年休假5天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鹤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16年应休年休假的休假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庭审中双方确认认可仲裁查明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4600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鹤翔公司应当向黄天才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46元(4600元÷21.75天×2天×200%)。十、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根据本院查明的工资结构、黄天才签名的工资签收单以及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考勤表,黄天才存在平时加班的事实;鹤翔公司依照每小时20元的标准支付平时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基本工资4100元)对应的平时加班工资、已足额支付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对应的平时加班工资。由于黄天才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5月12日,故其请求之后的加班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证据,计得鹤翔公司应当向黄天才支付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差额506.22元[(4100元÷21.75天÷8小时×150%-20元/小时]×(9.5小时+11.5小时+10.5小时+1.5小时)]。十一、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本院上述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黄天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黄天才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再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黄天才支付2015年高温津贴750元;二、原告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黄天才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46元;三、原告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黄天才支付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506.22元;四、原告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黄天才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114.94元;五、原告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黄天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668.2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鹤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巫  小  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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