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海峰与谢金莲、黑龙江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峰,谢金莲,黑龙江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海翔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莲,女,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陈巴尔虎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黑龙江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负责人:赵勇军(黑龙江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石耀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斌,男,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徐海翔,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上诉人徐海峰因与被上诉人谢金莲及原审被告黑龙江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海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谢金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谢金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谢金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金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金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玺 发审 判 员 王 子 学代理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