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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洪昌申请卢彦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洪昌,卢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28号申请人:范洪昌,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彦宝,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人范洪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2017年4月5日9时40分许,被申请人驾驶其所有的×××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兰西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西县西环路鼓浪屿浴场前与申请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范洪昌受伤,经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兰公交认字(2016)第04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卢彦宝负事故主要原因。申请人为保证其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被申请人卢彦宝所有的×××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陈艳丽用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县支行账号为×××内工资款17,000.00元为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卢彦宝所有的×××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冻结担保人陈艳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县支行,账号为×××内工资款17,000.00��,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