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洁、杨桂荣与张立、朱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洁,杨桂荣,张立,朱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85号原告:朱洁,无职业。原告:杨桂荣,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维民,沈阳市铁西区重工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无职业。被告:朱某。法定代理人;张立(朱某母亲),自然情况同被告张立。原告杨桂荣、朱洁诉被告张立、朱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桂荣、朱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荣、朱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07.5元,原告杨桂荣、朱洁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大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