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605朱春柳与王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柳,王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605号原告:朱春柳,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超,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柳诉被告王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春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万小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