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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605朱春柳与王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柳,王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605号原告:朱春柳,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超,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柳诉被告王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春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万小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