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会理县金榴果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祥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理县金榴果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胡祥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658号原告会理县金榴果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南阁乡海溪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詹有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祥菊,女,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会理县金榴果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祥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理县金榴果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