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广瑞新峰源页砖厂与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广瑞新峰源页砖厂,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201民初1178号原告:科右前旗广瑞新峰源页砖厂。法定代表人:关云峰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忠职务:厂长。地址: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岩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乌兰浩特市都林街。被告:柳宽勇,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兴安盟鑫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经理,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立案受理了原告科右前旗广瑞新峰源页砖厂诉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柳宽永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在原告科右前旗广瑞新峰源页砖厂赊购红砖,用于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聚龙源小区的施工建筑。原告科右前旗广瑞新峰源页砖厂交付了所有的红砖,被告柳宽永未付砖款,经结算共计欠砖款636798.00元,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科右前旗广瑞新峰源页砖厂自愿放弃要求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柳宽永于2017年6月18日前给付原告科右前旗广瑞新峰源页岩砖厂红砖款636798.00元,如逾期给付则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0336.00元,减半收取10168.00元由被告柳宽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不予执行。审判长 韩树坤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席春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英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