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649号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0342M。法定代表人:关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念李,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丽萍,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靳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