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与于福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于福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乳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胜利街西首。法定代表人仇祝朋,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福龙,男,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本,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与被告于福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宝及被告于福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诉称,被告系原告单位因工负伤员工,双方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协议,原告支付了被告各项费用,被告承诺今后出现一切事宜与原告无关。因被告连续长时间旷工,给原告单位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将其档案托管。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52800元属错误裁决,要求依法判决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2800元。被告于福龙辩称,原告系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于福龙于2001年4月到被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从事铸造工作。2011年2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起至2016年2月止。2013年4月23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6月20日,经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于福龙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2013年11月6日,经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于福龙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九级”。被告伤后再未到原告单位工作。2015年2月27日,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张乐胜在未经被告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为被告填写了辞职申请及《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单》,同日,原告单位出具了《关于于福龙同志辞职的决定》,并将被告的人事及社保关系进行了转移。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为2200元。另查明,被告于福龙曾于2015年9月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系违法;2、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800元。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15)第265号仲裁裁决书:1、被申请人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解除与申请人于福龙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于福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800元;3、驳回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现原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向本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单位因工负伤职工,原告依法不得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其员工张乐胜填写的辞职申请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并将被告的人事和社会保险档案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被告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金为61600元(2200元×14个月×2倍),被告要求5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5年4月14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承诺今后出现一切事宜与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无关。该协议中“一切事宜”理解为仅指工伤赔偿事宜,不应包括经济补偿或赔偿事宜,如包括经济补偿或赔偿事宜,则该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原告上述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解除与被告于福龙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二、原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于福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800元;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乳山市内燃机配件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