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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庄梅与王希猛、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852号原告:钟庄梅,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猛,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陈秀梅,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庄梅与被告王希猛、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庄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庄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继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