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庄梅与王希猛、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852号原告:钟庄梅,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猛,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陈秀梅,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庄梅与被告王希猛、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庄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庄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继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