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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韦月领、董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月领,董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冀11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韦月领,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董宁,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韦月领与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宁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