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韦月领、董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月领,董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冀11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韦月领,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董宁,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韦月领与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宁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