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倩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倩倩,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暂住南通市崇川区,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人王倩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倩倩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倩倩在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超越神话KTV二楼小姐休息房,乘隙窃得被害人杨某放置于该休息房座位上黑色单肩包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80元。被告人王倩倩于2016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倩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王倩倩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倩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倩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倩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倩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倩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由被告人王倩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