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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望江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任劲松,周桂荣,陈文,方凤娥,张宣华,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632号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任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望江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表人:任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住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宣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劲松,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周桂荣,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陈文,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枞阳县。被执行人:方凤娥,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张宣华,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王霞,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执行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望江县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任劲松、周桂荣、陈文、方凤娥、张宣华、王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