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6号申请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经济开发区采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6048741N。法定代表人:蔡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纬一东路交叉口南侧。法定代表人:王红亮。申请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十里河支行(账号:02×××56)账户内的200万元提供担保。2017年4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申请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十里河支行(账号:02×××56)账户内的200万元作为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将申请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十里河支行(账号:02×××56)账户内的2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李永生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