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海龙、兰霄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海龙,兰霄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763号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吴悦春,经理。被告:于海龙,住吉林市。被告:兰霄宇,住吉林市。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告于海龙、兰霄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负担。审判员 鞠洪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笑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