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马喜波、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马喜波,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176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5号。负责人:沙海涛,行长。被申请人:马喜波。被申请人: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正气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于国杰,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号。负责人:李东伟,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青岛软件园4号211室。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被申请人马喜波、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于二О一七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喜波的坐落于威海市工业新区苘山镇中韩路-×××-××号-×××室房产(保全价值1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喜波的坐落于威海市工业新区苘山镇中韩路-×××-××号-×××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