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9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向梅与李桂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梅,李桂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9631号之一原告李向梅,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服装总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杨华,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生,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设备调剂租赁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宋明国,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向梅诉被告李桂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李桂生起诉本案原告李向梅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17)津0103民初4310号。该案原告要求确认无效的合同中包含本案原告李向梅与被告李桂生之间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该案现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津0103民初4310号案件所审理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是否被确认无效直接关系到本案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依照合同履行及相关违约条款是否成立,故本案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柏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