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某1与石某、吴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石某,吴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564号原告:吴某1,男,200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郭涵芳(系原告母亲),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晓亭,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吴某2,女,201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石某,系被告吴某2的母亲,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号***栋***单元***室。原告吴某1与被告石某、吴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1诉称,被告石某与被继承人吴丰华系夫妻,双方生育女儿吴某2。原告为吴丰华与前妻所生之子。被继承人吴丰华于2015年10月10日因病去世。吴丰华生前立有遗嘱,安排了其相关财产的继承事宜。除遗嘱涉及财产之外,吴丰华尚有房产十套等遗产,也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丰华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XXX弄XXX号XXX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据被继承人吴丰华遗嘱支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2.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丰华名下十套房产等遗产,原告对此继承1/3的份额。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原告诉请主张遗产包括100万元钱款和十套房产,其中的八套房产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套在江西省九江市,仅一套房产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所涉主要遗产所在地应是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因此,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怡颜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