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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秦美与马卫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美,马卫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6号原告:秦美,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于纪源,男,1977年9月1日生,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被告:马卫明,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集镇人,现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美诉被告马卫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美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秦美负担。审判员  靳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