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秦美与马卫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美,马卫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6号原告:秦美,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于纪源,男,1977年9月1日生,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被告:马卫明,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集镇人,现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美诉被告马卫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美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秦美负担。审判员 靳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