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16号原告成都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