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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立俭与崔富兵、张振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富兵,朱立俭,张振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富兵,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立俭,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张振凤,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诉人崔富兵因与被上诉人朱立俭、原审被告张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崔富兵虽向本院提起了上诉,但未在一审法院寄送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富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华桂祥审 判 员  刘莉莉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