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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武毕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毕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毕伟,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5月24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判处有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毕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梁道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毕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武毕伟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洪山路妇幼保健院附近的路边贩卖毒品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收缴其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64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胺(俗称冰毒)成份。认定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人“小兵兵”的证言;被告人武毕伟的供述;鉴定文书;检定证书、指认照片、拘传证及拘留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登记表等证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武毕伟。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毕伟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都无异议,无证据提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毕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毕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武毕伟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武毕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毕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