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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赖觉悟诉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觉悟,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21行初17号原告赖觉悟,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弘法佳园*栋*单元***号。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瑞莲路。法定代表人唐振兴,系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罗军民,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住湘潭县响水乡沙塘村8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光荣,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股股长,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居委会瑞莲路3号(一般代理)。原告赖觉悟诉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赖觉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赖觉悟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觉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告赖觉悟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唐荷兰人民陪审员  谭 军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附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