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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何林虎与吴同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虎,吴同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429号原告:何林虎。被告:吴同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虎与被告吴同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林虎撤回对被告吴同清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林虎承担。审判员  王石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君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