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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亭区顺正源水产养殖场与开封市金明池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亭区顺正源水产养殖场,开封市金明池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537号原告:龙亭区顺正源水产养殖场。住所地:龙亭区龙亭公园内。经营者:蔡金练,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开封市金明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于兆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芊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亭区顺正源水产养殖场与被告开封市金明池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亭区顺正源水产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龙亭区顺正源水产养殖场承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超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