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瑞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瑞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714号原告: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三马路152号。法定代表人:王尊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柳霞,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常伟,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瑞荣,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