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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增玲与纪刚、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玲,纪刚,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152号原告:郭增玲,女,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北城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章,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刚,男,59岁,汉族,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职工,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书泉,负责人。郭增玲与纪刚、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增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郭增玲负担。审判员 解 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