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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异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异18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3号2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斯图亚特·贝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敏,女,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周赟,女,汉族,1984年5月31日出生,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静,女,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办理赵静申请执行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蒂制药公司)奖金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萌蒂制药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萌蒂制药公司称:请求法院驳回赵静的强制执行申请。事实和理由为:1、异议人已经向赵静支付裁决书中的6万元奖金。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支付所得人异议人单位是合法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异议人所在税务局规定,异议人公司在渣打银行账户中支付的所有工资奖金都需要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3、依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金为个人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异议人已在收到裁决书后的第一个款项交割日一次性支付赵静人民币6万元,根据上述三方协议,银行在支付账款时已扣除应缴税费14270元。4、此外,赵静声称6万元是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的奖金,应扣除9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免缴税额,因此异议人提交证据证明奖金是与每个月工资一同发放,异议人已在2015年1月至9月的工资发放中扣除了每月的免缴数额,且赵静已收到相应的工资款项。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规定,奖金属于个人所得,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异议人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并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对企业账户支付的工资奖金类依法作了申报,异议人并未恶意拖欠赵静的应付奖金。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申请执行人赵静辩称:不同意对方的异议请求。第一,我们在提起仲裁的时候,仲裁委就已经综合考虑并支持了我们的诉求。第二,我已经不是萌蒂公司的员工,对方以代为扣税为由未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对此不予认可。第三,仲裁裁决的是三个月的奖金,对方一次性扣这么多税根本不合理。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赵静与萌蒂制药公司奖金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4900号裁决书,裁决萌蒂制药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赵静2015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奖金6万元。裁决后,萌蒂制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6)京0112民初35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按照撤诉处理。2016年10月31日,萌蒂制药公司向赵静支付了45730元,同时,萌蒂制药公司代赵静向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270元。赵静对萌蒂制药公司的代扣代缴行为及代扣代缴的数额不予认可,于2016年1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7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京0112执7144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萌蒂制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萌蒂制药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主张其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赵静对此不予认可。另,就萌蒂制药公司的代扣代缴相关问题,本院向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函询,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回复:1、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种类及数额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其代扣代缴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扣缴;3、萌蒂制药公司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于支付所得时代扣税款,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4、通过查询我局金三系统,萌蒂制药公司于2016年10月申报缴纳了赵静个人所得税税款14270元。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遵循全面履行的法律原则。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萌蒂制药公司应支付赵静奖金6万元,但萌蒂制药公司未全部支付,故萌蒂制药公司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全面履行的法律原则,赵静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虽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系支付单位的义务,但萌蒂制药公司应支付税前还是税后奖金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当事人可另行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综上所述,萌蒂制药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彦孝审判员  曹正中审判员  李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