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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董战浩与董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战浩,董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董战浩,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克华,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董战浩申请执行董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克华与申请人董战浩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逐步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