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崔长祥、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祥,张坤,张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985号申请人:崔长祥,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张坤,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张松,男,1984年11月11日,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人崔长祥与被申请人张坤、张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长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坤名下价值约10万元的丰田汉兰达轿车一辆(车牌号鲁N×××××)进行查封、扣押或被申请人的存款及相应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崔长祥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长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财产,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坤名下价值约10万元的丰田汉兰达轿车一辆(车牌号鲁N×××××)进行查封、扣押或被申请人的存款及相应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玉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