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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姚改梅与丁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改梅,丁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姚改梅,女,51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丁雪峰,女,55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姚改梅申请执行丁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