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北京瑞迪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瑞迪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软件园A栋10层D单元。 负责人:廖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迪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2705室。 法定代表人:毕国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装饰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迪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筑装饰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工程实际由中国建筑装饰公司下属单位重庆分公司承接并履约,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四川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瑞迪公司、中国建筑装饰公司对于中国建筑装饰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合同之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 瑞迪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重庆国际博览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灯具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向权力(利)主张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原审原告瑞迪公司作为权力(利)主张人请求二原审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可以认定瑞迪公司为权力(利)主张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国建筑���饰公司重庆分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燕军 审 判 员 王顺平 审 判 员 姜 红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雅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