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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显明与王大良、冉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明,王大良,冉林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710号申请执行人王显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王大良,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冉林进,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王显明申请执行王大良、冉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大良、冉林进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显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