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胡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胡香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529号原告:张国强,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胡香立,男,汉族,1952年8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张国强与被告胡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张国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