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良清与被告张传富、孙翠萍、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清,张传富,孙翠萍,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059-1号申请人:陈良清,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张传富,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孙翠萍,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清诉被告张传富、孙翠萍、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1.被告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在皖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账号:***********************);2.被告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台克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大润发有限公司的货款;3.被告张传富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号*******************),保全价值以1100000元为限,申请人陈良清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良清在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在皖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告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台克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大润发有限公司的货款,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告张传富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一年。以上冻结总价值以11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永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