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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家全与宋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全,宋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1486号原告:胡家全,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雨,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加明,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胡家全诉被告宋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汲洋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家全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宋加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被告宋加明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使用期限。后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及本院庭审调查材料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宋加明向原告胡家全借款,有被告本人签字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订立借款合同时双方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加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胡家全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汲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