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6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李兴与李奇、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李奇,李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65号原告李兴,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超楠,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奇,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李伟,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李兴诉被告李奇、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据原告李兴在诉状中提供的地址经本院送达,被告李伟在该地址查无此人,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李伟来院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李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振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