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崔国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004号原告:崔国栋,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韩甫政,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归洪川,职务:经理。原告崔国栋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国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国栋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栋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国栋承担。审判长 吴悦敏审判员 王淑云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文 微信公众号“”